云南民族博物館部門負責人聘任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本館部門負責人聘任,建立健全用人機制,建設高素質管理人才隊伍,根據國務院《事業(yè)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,結合本館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聘任原則
(一)堅持任人唯賢、德才兼?zhèn)湓瓌t;
(二)堅持群眾公認、注重實績原則;
(三)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;
(四)堅持依法依規(guī)辦事原則。
第二章 聘任范圍和任期
第三條 部門負責人面向全館職工選拔聘用,每屆聘任期限為3年。
第三章 聘任基本條件和資格
第四條 聘任基本條件
(一)具備履職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,有調查研究、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;
(二)執(zhí)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,模范遵守黨的民族宗教政策,認真執(zhí)行本館決策決定和工作部署;
(三)事業(yè)心和責任心強,具備相應組織能力、文化水平和專業(yè)知識技能;
(四)作風民主,公正清廉,善于團結群眾,調動職工積極性,能較好完成部門工作職責。
第五條 聘任資格
(一)聘任業(yè)務部門主任的,退休前須能履職滿3年,有大學及以上學歷或專業(yè)技術高級職稱,有本館5年工作履歷,任職副主任須滿一屆;聘任業(yè)務部門副主任的,退休前須能履職滿3年,有大專及以上學歷。聘任后勤和安保部門負責人的,退休前須能履職滿3年,須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高級技工資格。
(二)新聘任部門副職,試用期為6個月。
第四章 聘任程序
第六條 部門負責人實行競聘制,按照本人自愿、群眾認可、組織考察、班子決定、館長聘任的程序,實行聘任制。
(一)根據本館職能和部門設置,原則上全館每個部門聘任主任(科長)1名、副主任(副科長)1名,部門職工人數多或承擔職能較多的部門可聘任2名副職;
(二)部門負責人擬聘人選,采取自薦、群眾推舉、館領導提名的方式產生;
(三)召開競聘大會,競聘人選進行競聘演講,經民主評議,召開館長會議研究決定聘任人選,擬聘任部門負責人選報省民族宗教委備案,館長聘任部門負責人,以館發(fā)文通知正式聘任。
(四)無人報名競聘部門負責人的,由館長會議直接聘任,同時報省民族宗教委備案。
第五章 考核
第七條 部門負責人實行責任目標考核,考核結合年度考核一并進行。采取自我總結、館領導班子認定和職工評議相結合三種形式,考核結果分為優(yōu)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。
第八條 部門負責人履職待遇,根據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實施方案給予職務崗位補貼。
第六章 解聘 辭聘與補聘
第九條 部門負責人有如下情況的,經館長會議決定,予以解聘:
(一)由于工作安排不周、措施不力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;
(二)工作失誤,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;
(三)受到政法部門處理的;
(四)監(jiān)守自盜,損害本館利益的;
(五)散布謠言,誹謗他人,故意制造混亂,影響單位安定團結和穩(wěn)定的;
(六)不服從領導安排,對單位政策強烈抵制,拒絕落實的;
(七)弄虛作假,向領導隱瞞真實情況,導致領導決策嚴重失誤的;
(八)任職期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(九)由于工作調動、職務變動、病故、部門撤并的,自動解除聘任。
第十條 部門負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職的,可以申請辭聘;因職位空缺,工作需要補充部門負責人的,召開館長會議按照程序補聘,聘任期限與本屆同期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2015年4月1日發(fā)布的《云南民族博物館中層負責人聘任辦法》(云民博發(fā)〔2015〕16號)廢止執(zhí)行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云南民族博物館
2019年2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