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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民族博物館章程
時間:2010.07.21

云南民族博物館章程

(修改稿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本單位行為,進一步建立、完善單位激勵約束機制,提高運行效率,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(xiàn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《博物館管理辦法》和《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、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(yè)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》、《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事業(yè)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以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其它規(guī)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:云南民族博物館。

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:昆明滇池路1503號。

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:財政全額撥款。

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:人民幣15464萬元。

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: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。

第七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: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。本單位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

第二章 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

第八條 本單位宗旨:秉持傳承弘揚民族文化、增進民族團結和民族文化自信,致力于發(fā)展云南文博事業(yè),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。

第九條 本單位業(yè)務范圍:

(一)征集收藏民族文物和民族藝術品,保存民族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文化;

(二)舉辦展覽,開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;

(三)圍繞文物藏品開展歷史文化研究,主辦相關報刊、網站,編輯出版相關書籍和科研成果;

(四)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和對外民族文化交流。

第三章 舉辦單位

第十條 舉辦單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權利:

(一)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;

(二)組建本單位第一屆理事會;

(三)向本單位理事會委派有關理事;

(四)委任理事長、推薦館長人選、任免黨組織負責人;

(五)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(六)批準本單位理事會工作報告;

(七)支持理事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履行職責;

(八)監(jiān)督本單位運行;

(九)履行法律法規(guī)及其它規(guī)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。

第四章   理事會

第一節(jié)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權

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和監(jiān)督機構。理事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政策和本章程開展工作,向舉辦單位負責并報告工作。

理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。

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。

理事構成:

(一)代表舉辦單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理事2名,代表監(jiān)管部門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辦公室、云南省財政廳、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理事各1名,共5名;

(二)代表服務對象和社會人士,來自大專院校、新聞媒體、文化企業(yè)和文物系統(tǒng)等方面的理事各1名,共5名;

(三)代表本單位的理事共5名。

產生方式:

(一)代表舉辦單位、監(jiān)管部門的理事由有關部門委派;

(二)代表服務對象、社會人士和本單位專家及職工的理事原則上由所在單位推選產生;

(三)本單位館長、黨組織負責人和工會主席為當然理事。

理事會換屆時,理事人選應按照原渠道產生。

理事會設秘書1人,負責日常聯(lián)絡、會議記錄、文稿起草、檔案管理等工作。該職務沒有發(fā)言權、提議權和表決權。

第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審議并表決《云南民族博物館章程》草案以及章程修改草案,提出并審議章程修改意見;

(二)審議本單位業(yè)務發(fā)展規(guī)劃;

(三)審定本單位重大業(yè)務活動計劃;

(四)審議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;

(五)審議100萬元以上專項經費支出款項;

(六)審定本單位內部主要管理制度;

(七)審定本單位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設置方案;

(八)聘任名譽理事長,選舉產生副理事長,聘用或解聘博物館館長;

(九)監(jiān)督管理層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
(十)審議管理層工作報告并對管理層工作進行考評;

(十一)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,并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;

(十二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
第二節(jié) 理事

第十四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。任期屆滿,可以連選連任。

理事不因理事資格在本單位領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、通訊等費用,可按相關規(guī)定列支。

第十五條 理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政策,根據本單位的宗旨忠實、誠信、勤勉地履行職責。

第十六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:
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享有發(fā)言權、提議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
(二)對理事會會議和本單位開展業(yè)務活動情況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
(三)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:

(一)遵守本章程及相關規(guī)定;

(二)遵守并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
(三)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;

(四)不擅自公開本單位涉密信息;

(五)不憑借理事身份,為本人或他人從本單位牟取不當利益;

(六)理事會規(guī)定的其它相關義務。

第十八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。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理事資格方可終止。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。

第十九條 理事發(fā)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:

(一)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;

(二)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繼續(xù)履行理事職責的;

(三)違反法律法規(guī),被追究刑事責任的;

(四)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規(guī)定的其它情形。

第二十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出現(xiàn)空缺,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。

第三節(jié)  理事長
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各1名。理事長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委任,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并經理事會選舉產生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除規(guī)定的理事職權外,還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
(三)代表理事會簽署理事會決議和相關文件;

(四)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;

(五)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。

副理事長除規(guī)定的理事職權外,還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協(xié)助理事長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;

(二)協(xié)助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
(三)協(xié)助理事長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;

(四)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,可委托副理事長代行相關職權。

第四節(jié)  理事會會議
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。若有特殊情況、重大事項,或館長建議并經全部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附議,理事長可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。理事會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,理事長不在位時可委托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:

(一)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,并確定會議議題;

(二)提前十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(時間、地點、議題等)及相關材料送達全體理事;

(三)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;

(四)表決并形成理事會決議;

(五)制作會議記錄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。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,不設權重差別。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表決通過。

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規(guī)定的,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,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。

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真實、完整的會議記錄。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,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單位重要檔案妥善保存。

涉及重要事項的理事會會議,應形成會議紀要。

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:

(一)會議的時間、地點;

(二)出席會議的理事、列席人員、缺席人員及相關事由;

(三)主要議題及議程;

(四)各位理事的發(fā)言要點;

(五)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;

(六)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它內容。

第五章 管理層

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管理層由館長、黨組織負責人和副館長組成,是理事會的執(zhí)行機構。管理層實行館長負責制。

管理層每屆任期5年。任期屆滿,管理層人員可以連選連任。

第三十二條 管理層在理事會的領導下,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
(二)擬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(yè)務管理;

(三)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;

(四)實施定崗分工、績效考評、薪資分配管理;

(五)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;

(六)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。

第三十三條 管理層班子的產生方式為:館長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推薦,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聘用或解聘,有關部門備案;黨組織負責人由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任免;副館長由館長推薦,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提名,理事會聘用或解聘。

第三十四條 館長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全面負責本單位業(yè)務工作;

(二)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;

(三)負責本單位的人事、財務、資產等管理;

(四)審簽5萬元以內經費開支;

(五)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;

(六)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規(guī)定的其它職責。

第三十五條 館長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,經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后,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。

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必須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。

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執(zhí)行國家統(tǒng)一的事業(yè)單位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(jiān)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本單位定期向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,并接受稅務、財政、審計等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(jiān)督和舉辦單位、社會的監(jiān)督。

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會計制度的規(guī)定配備、管理。

第四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(guī)定和事業(yè)單位分類改革的相關政策執(zhí)行。

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換屆和館長離任前,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。

第七章 信息披露

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政策和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的規(guī)定,真實、完整、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:

(一)本單位章程;

(二)本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和法人年度報告;

(三)理事會和管理層的組成、人員名單及其職責;

(四)機構設置、定編定崗和績效考評、獎懲措施等情況;

(五)理事會相關決議;

(六)本單位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年度工作計劃;

(七)主要業(yè)務活動開展及服務效益情況;

(八)經費收支和財務管理情況,包括:財務預決算、重大項目開支及各類經費的管理使用等;

(九)人才培養(yǎng)規(guī)劃和招聘、引進方案及結果;

(十)依法應當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。

第四十三條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:單位年報、職工大會、公示欄“云南民族博物館”網站(www.starfire001top.com.cn 或 www.starfire001top.com)和相關新聞媒體及

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

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
(一)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它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。

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行決定解散,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理事會的終止決議應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。

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,理事會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開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四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,形成清算報告,經理事會通過,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,向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。

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,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和有關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本章程進行處置。

第九章  章程修改

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規(guī)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;

(三)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。

第五十條 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,經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,報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備案。涉及事業(yè)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,須向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。

第十章 附則

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。

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(guī)、行政規(guī)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,應以法律法規(guī)、行政規(guī)章及國家政策的規(guī)定為準。涉及事業(yè)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,以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頒發(fā)的《事業(yè)單位法人證書》刊載內容為準。

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云南民族博物館理事會。

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云南省事業(yè)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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